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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阳XXXX有限公司、胡XX与李XX、徐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

发布日期:2021-01-08 11:16:58 浏览量:

       2015年4月,李XX以2013年4月11日《借款合同》中的借款人信阳市平桥区XX家具物流园(以下简称“XX物流园”)以及保证人信阳笨鸟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信阳笨鸟公司”)、胡XX、邓XX、邓XX、邓XX、邓XX为被告,以徐XX为第三人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165.24万元。本案前后历经四次诉讼程序,最后2018年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判决笨鸟公司、胡爱华对XX物流园1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
       2018年5月15日邱梅律师依法接受XX公司、胡XX的委托代理该案申请再审工作。在对案件卷宗进行查阅、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后,认为本案实际借款人是信阳市XX家居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XX家居公司”),实际出借人是徐XX,XX物流园是名义借款人、李XX系名义出借人,在XX家居公司续贷成功并把500万元转入徐XX账户后,案涉500万元已由实际借款人向实际出借人履行完毕还款责任,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,担保责任亦消灭,胡XX、XX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。

       该案经邱梅律师参与再审立案开庭问询后,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,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;邱梅律师继续代理了本案再审诉讼工作,2020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免除了XX公司、胡XX的保证责任。

       该案历经六次审理、历时五年,在二位委托人身心俱疲、对案件已丧失信心的情况下,我所邱梅主任以自己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为基础,对案件抽丝剥茧,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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