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ase

您的位置:首页 > 成功案例

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查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【(2018)豫民终1955号】

发布日期:2021-01-08 11:29:25 浏览量:

       2015年,XXX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XX银行”),要求卢氏银行偿还借款5745.5万元及利息。经XX银行调查核实,卢氏银行从未向XXX借取过任何款项,查XX向法院提交的借据、借款合同、账户确认书等均是由XX银行原法定代表人杨XX向其出具的,上面加盖的印章均为假章。XXX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转款凭证均是个人账户对个人账户,没有一笔款项进入XX银行账户。

       一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,判决认为:杨XX以卢氏银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本单位与查XX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,系职务行为。判决XX银行偿还查XX借款57455000元借款及利息。

       我所律师作为本案XX银行二审代理律师介入案件后,河南省高院二审将本案发回重审。本案经洛阳重审作出(2017)豫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:1、XX银行向查XX偿还借款本金4550万元;2、XX银行按24%的标准向查XX支付借款利息。XX银行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,我所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参与了本案重审二审,最终河南省高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(2018)豫民终1955号终审裁定,裁定撤销(2017)豫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,驳回查XX的起诉。我所律师的代理工作最终使XX银行完全免责。

上一篇:返回列表

下一篇:周口XXXX限公司与XX银行XX分行、李X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【(2019)豫民终255号】

相关推荐

Copyright © 2020 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    备案号:豫ICP备15003525号